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8日 来源: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各区、县(市)商标管理部门、长沙市商标协会、全市商标代理机构:
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全市商标代理行业信用建设,引导商标代理机构诚信经营,提高商标代理行业的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开展全市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对象
信用档案建立对象为本市商标代理机构,具体指已经国家商标局备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的依法取得登记注册或批准设立的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包括本市以外商标代理机构、开展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在本市依规定设立的分支办事机构。
二、主要内容
信用档案采集的信息主要包括上述商标代理机构的基本信息、执业记录和在本机构从业的商标代理人相关情况。
(一)基本信息。主要包括代理机构名称、住所、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注册资金、机构类型、业务范围、从业人员数量、商标代理人数量及商标代理人名单、分支机构情况、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或股东)姓名、年度代理业务基本情况等各类信息。
(二)执业记录。包括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良好记录包括代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商标代理人受到区县级以上管理机关的各类表彰、评先评优及认定属于良好行为的其他情况和其他社会团体的褒扬情况等。不良记录包括代理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人在执业过程中受行政处罚情况,不当代理行为被投诉、举报经认定属实的情况,以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代理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等。
(三)商标代理人相关情况。主要包括:商标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执业起始时间、联系方式、从业培训情况等。
三、建立步骤
(一)广泛宣传动员。全市各级商标管理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迅速启动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5·10中国品牌日”等契机通过媒体和各种宣传渠道进行广泛宣传,积极向辖区商标代理机构做好政策解读,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性,扩大社会影响。
(二)全面摸清底数。4月底前,我局对辖区内经国家商标局备案的依法取得登记注册或批准设立的商标代理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进行全面清理,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名录。
(三)逐一建立档案。5—9月,县(市、区)商标管理部门通知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填写《长沙市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登记表》(附件1),连同《长沙市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建立情况汇总表》(附件2)报我局商标管理处。长沙市商标协会组织会员单位代理机构建档上报,并协助做好全市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登记工作。其余各商标代理机构可通过我局官网(http://www.qzsws.com/)下载《长沙市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管理登记表》,报送电子版(含电子文档和扫描文档)或纸质版至我局商标管理处。联系人:吴慈梅,联系电话:88666850,电子邮箱:cssbc88666850@163.com,联系地址:市政府一办公楼13楼1346房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商标管理处。
(四)定期公示信息。从6月开始,我局将对按要求进行了信用档案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名录及相关执业信息在我局官网分批予以公示, 10月份公示本年度未按要求进行信用档案登记的商标代理机构名单,共同构建商标代理行业诚信体系。
四、管理使用
(一)我局负责本市商标代理行业信用档案的管理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参与本市商标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的监督。
(二)我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商标代理机构出现需记录到信用档案的情形,将直接把相关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商标代理机构有充分证据证明记录信息有误的,可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我局将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三)商标代理机构需补充或更新信用档案内容的,应及时向我局提供相应信息和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四)我局设有专人负责管理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及时补充和更新信用档案各项信息,信用档案公示原则上按季度动态更新。
(五)各商标代理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本机构信用档案建设工作,及时补充和更新信用档案各项信息,确保本机构信用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