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2-08 来源: 市知识产权局
一、部门职能职责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全额拨款、独立核算的行政单位,执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目前,我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专利、商标、版权及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国家、省知识产权战略和计划;研究拟订专利、商标、版权及相关知识产权政策、措施;拟订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二)组织协调全市保护知识产权工作,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系建设;牵头建立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协作机制,负责长沙市知识产权和打击侵权假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负责依法查处假冒专利、侵犯著作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和调解专利、版权纠纷事宜;中国驰名商标和特殊标志、地理标志专用权的保护;指导推动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
(四)负责全市专利管理工作,促进知识产权转化和应用。研究制定、贯彻落实专利激励政策和措施,会同有关部门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负责全市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专利信息的传播利用;承担专利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市版权管理工作,推进版权产业发展。负责版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监督作品登记、版权交易等工作,负责网络版权监管,维护网络版权秩序;组织推进全市软件正版化工作。
(六)负责注册商标的管理工作,指导企业和个人的商标注册工作;监督管理商标代理和商标评估等机构的工作;承担中国驰名商标的申报职责;监督商标行业组织工作。
(七)负责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普及。
(八)统筹协调涉外知识产权工作,开展专利、商标、版权工作的国际联络、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本次预算公开包括长沙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
三、部门收支概况
2018年部门预算包括局本级预算和所属事业单位预算在内的汇总情况。收入仅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既包括保障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运行的经费,也包括一次性业务专项和经常性业务专项等专项经费。
(一)收入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874.4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874.45万元,政府性基金拨款0万元,纳入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0万元。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较上年预算增加162.36万元,增长22.8%,其中,24.31万元为增加的局机关行政运行经费,138.05万元为新纳入预算的所属事业单位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预算收入。
(二)支出预算。2018年年初预算数874.45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162.36万元,增长22.8%。 其中,局机关行政运行603.4万元,比上年增加24.31万元;经常性及一次性业务专项133万元(国际组织专项活动8万元、专利执法30万元、知识产权宏观管理85万元、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支出10万元),与上年持平。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事业运行经费102.05万元,经常性业务专项36万元。
四、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支出预算
2018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收入874.45万元,具体安排情况如下:
(一)基本支出:2018年年初局机关行政运行预算603.4万元,所属事业单位事业运行预算102.05万元。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单位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用于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人员经费以及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办公设备购置等日常公用经费。
(二)项目支出:2018年年初局机关项目经费预算数为133万元,与上年持平。所属事业单位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经常性业务专项预算36万元。项目支出是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发生的支出。我局用于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经常性及一次性业务专项支出133万元,其中国际组织专项活动8万元、专利执法30万元、知识产权宏观管理75万元、其他识产权事务支出20万元。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用于知识产权管理服务的经常性业务专项支出36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8年局机关本级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关运行经费财政拨款预算数为104.83万元,比2017年预算减少0.47万元。
(二)“三公”经费预算
2018年“三公”经费预算数为38.5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8.5万元,比上年增加3.5万元,为所属事业单位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增加的预算金额;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运行费20万元);因公出国(境)费10万元。
(三)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8年我局按照市财政局和长沙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局的要求,严格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程序,政府采购货物预算12万元,无采购服务项目。
六、名词解释
(一)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二)“三公”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用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安排的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因公出国(境)费。其中,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支出。
(三)财政拨款收入:指市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四)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知识产权事务(款):反应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支出。
行政运行(项):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
事业运行(项):反映事业单位的基本支出,不包括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后勤服务中心、医务室等附属事业单位。
专利执法(项):反映知识产权专利执法方面的支出。
国际组织专项活动(项):反映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欧盟等开展国际合作交流方面的专项支出。
知识产权宏观管理(项):反映知识产权宣传、试点等宏观管理支出。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项):反映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方面的支出。
其他知识产权事务支出(项):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知识产权事务方面的支出。
长沙市知识产权局
2018年2月8日
附件:1、2018年部门预算批复表
2、2018年度长沙市知识产权局(机关)部门整体支出目标申报表
3、2018年度长沙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部门整体支出目标申报表